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局等五個部門關于印發黔江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江財政發〔2020〕11號?
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局等五個部門
關于印發黔江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合作組織: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黔江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黔江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法
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局 ?重慶市黔江區金融工作辦公室
重慶市黔江區商務委員會?重慶市黔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黔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
黔江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幫助區內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具體措施>的通知》(渝委辦﹝2019﹞7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二十條政策措施》《重慶市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實體經濟金融服務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是指以“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保證金”共同作為增信,并由企業提供不低于50%的抵押擔保物,由合作銀行向“客戶池”內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一種信貸業務。
“政府風險補償金”是指區政府向紓困貸款專戶注入的,用于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所發生損失后按約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資金。
“企業保證金”是指“客戶池”企業按其獲得紓困貸款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用于先行代償其逾期貸款本息的資金。
“客戶池”企業是指符合銀行信貸投放條件,經紓困貸款管理機構審批同意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合作組織。
第三條?成立黔江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作為紓困貸款業務和紓困貸款賬戶資金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紓困貸款業務的日常監管工作。成員單位由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區經信委、區商務委、區農業農村委組成,辦公室主任由區金融辦領導擔任。主要職責是:
(一)區金融辦負責統籌協調全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的組織實施;參與貸款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合作組織入池審核。(聯系科室:服務實體科 ,電話:79226789)。
(二)區財政局負責籌集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政府風險補償金”;監督“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保證金”的使用和管理;參與貸款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合作組織入池審核;(聯系科室:產業發展科,電話:79241413)。
(三)區經信委負責對區內工業企業和中小微現代服務業企業入池進行審核確認;負責開設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政府風險補償金”專戶,并對“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保證金”進行管理(聯系科室:小微企業科,電話:79239715)。
(四)區商務委負責對區內中小微商貿流通企業、住宿餐飲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入池進行審核確認(聯系科室:規劃發展科,電話:79222324)。
(五)區農業農村委對區內中小微農業生產企業(含農產品加工企業)及其他涉農經濟組織入池進行審核確認(聯系科室:規劃發展科,電話:79230676)。
第二章 ?“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保證金”組建與管理
第四條 “政府風險補償金”由區財政安排,金額一般不低于合作銀行預計當年發放紓困貸款額度的10%。“企業保證金”由企業在簽訂借款合同前一次性繳納,金額不得低于獲得批準紓困貸款額度的2%。
第五條 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存放 “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保證金”,該賬戶封閉運行,資金僅限于提供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業務的擔保及代償。除經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和合作銀行共同確認的代償支出及利息支取外,賬戶內資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該賬戶結計的存款利息,作為財政非稅收入上繳國庫。
第六條 當貸款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合作組織按貸款合同還清貸款本息并未發生逾期或代償情況的,應及時一次性無息退還其繳納的“企業保證金”。
第三章 ?客戶基本條件與準入標準
第七條 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借款人基本條件:
(一)在黔江區內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合作組織;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產品或服務有市場、有發展潛力,經濟效益好,能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在就業、稅收等方面有貢獻,優先考慮2年內可升為“四上”的企業;
(四)按要求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等報送企業財務信息;
(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業務準入條件:
(一)授信主體為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認定的“客戶池”企業,且需取得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出具的《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業務推薦準入函》;
(二)所借款項符合合作銀行信貸政策;
(三)能夠提供合作銀行認可的不低于50%的抵押擔保物;
(四)同意采用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方式滿足其融資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銀行開展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業務;
(五)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六)合作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
第九條 中型企業貸款額度單戶不超過800萬元,小微企業不超過500萬元,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合作組織不超過 200 萬元。
第十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上限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LPR)加100個基點。
第十二條 擔保方式:
(一)企業提供符合合作銀行要求不低于貸款額度50%的抵(質)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商業用房、住宅用房等能辦理抵押的物權)擔保;
(二)“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保證金”擔保;
(三)符合合作銀行擔保條件的擔保公司、企業和自然人擔保;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股東(持股比例20%以上的)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以上擔保方式中第(一)款為必要條件,第(二)、(三)、(四)款可同時執行。
第十三條 一年期(含一年期)以內貸款可采取按月結息,一次性還本或分期還本;一年期以上的貸款采取按月結息,分期還本。
第五章 ?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業務操作流程
第十四條?區內中小微企業向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進入紓困貸款“客戶池”,或經由合作銀行向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推薦入池。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對申請入池企業進行審查,及時批準符合條件的企業入池。
第十五條 入池企業憑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出具的《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業務推薦函》向合作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由合作銀行進行貸款審批。對同意貸款的企業,在簽訂借款合同前按照貸款額度2%的比例繳納“企業保證金”后,合作銀行與企業完善貸款手續。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應在貸款發放后3個工作日內向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提交《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發放備案函》備案。對貸款審批未通過的企業,合作銀行要及時將原因反饋給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
第六章 ?貸款回收管理與風險補償
第十七條 借款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及時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貸款到期時,借款企業發生危及合作銀行債權情形的,經合作銀行和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共同認定借款企業已無法正常生產經營或通過努力仍無法償還貸款的,由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按約定比例履行代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貸款逾期時,合作銀行按下列程序啟動代償:
(一)“企業保證金”代償。合作銀行向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申請啟動“企業保證金”代償程序。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在收到代償申請后,從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賬戶劃撥該筆貸款企業所繳納的“企業保證金”至合作銀行先行代償。
(二)抵押擔保代償。在申請“企業保證金”先行代償的同時,合作銀行采取向借款人催收或執行抵押擔保等方式進行債務追償。追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能力償還的資金,在扣除追索費用后,用于償還銀行債權。
(三)“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當“企業保證金”和追回的資金不足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和合作銀行各按50%的比例分擔。合作銀行向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提出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補償的申請,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報區政府審定后,將應承擔“政府風險補償金”劃撥至合作銀行。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條 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業務比照一般貸款業務進行管理。由合作銀行按照貸后管理的相關要求,開展貸后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合作銀行貸款損失和“政府風險補償金”損失的貸款企業,移除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客戶池”,并不再享受財政補助類政策。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中小微企業紓困貸款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