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地名命名、更名的批準由哪些部門實施
根據《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地名命名、更名的批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兩個以上區縣(自治縣)的,由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聯合上報,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開發區、園區、廣場的命名、更名,依法申請報批前應當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門意見。
(五)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征求同級民政部門的意見后批準。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鐵路、公路、機場、橋梁、隧道、索道、軌道、立交橋、人行天橋、水庫、臺、站、港、場、碼頭等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及其他設施的命名、更名,由市級有關部門批準的,批準前應當根據情況征求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門的意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上報前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