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黔江區金舟再生資源有限公司“2.2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重慶市黔江區金舟再生資源有限公司“2·2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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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金舟再生資源有限公司“2.2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你組關于《重慶市黔江區金舟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組成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二、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有關責任單位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作出處理。
五、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關單位要將防范和整改措施認真落實到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六、區應急管理局要及時通過相關途徑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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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黔江區金舟再生資源有限公司“2.2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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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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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金舟再生資源有限公司“2·2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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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16時47分許,重慶市黔江區金舟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和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4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黔江區人民政府授權,成立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公安局、區商務委、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的重慶市黔江區金舟再生資源有限公司“2.2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原則,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廢舊物資裝卸工安全意識淡薄、操作不當和重慶市黔江區金舟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舟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類別為高處墜落。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涉事人員情況:
1.死者鄭*平,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135**********2632,戶籍地址:重慶市**縣***村*組,系廢舊物資裝卸工和工人召集人。
2.傷者何*文,男,漢族,身份號碼:5123**********3576,戶籍地址:重慶市**區**鎮**村**組,系廢舊物資裝卸工。
3.莫*蘭,女,土家族,身份證號碼:5135**********5069,戶籍地址:重慶市**區**鎮**村*組,系金舟公司法定代表人。
4.任*華,男,土家族,身份證號碼:5135**********505X,戶籍地址:重慶市**區**鎮**村*組**號,系莫*蘭丈夫,兩人共同經營管理金舟公司。
(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金舟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3日,注冊資本壹仟萬元整,注冊地址為重慶市**區**************區*-*號商鋪(實際經營地址為重慶市**街道*****區),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TR9D,經營范圍:再生資源銷售;再生資源回收(除生產性廢舊金屬)......法定代表人:莫*蘭。
(三)廢舊品裝載合作有關事宜
近幾年來,鄭*平在黔江以打零工營生,多次在金舟公司從事廢舊物資裝卸工作,未與金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每次的裝卸費用按照車輛的大小結算(車長13m的1000元/車,車長9.6m的800元/車),費用結算后按人平均分配。金舟公司要裝廢舊品時,由任*華聯系鄭*平,約定具體時間,工人則由鄭*平負責召集。本次裝廢舊品的車輛系長13m的重型倉儲式半掛車(車頭車牌號渝D7****,掛車車牌號湘NA****掛),裝卸費用為1000元。
(四)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同時也未建立相應的機制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2.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該公司經營場地面積4.93畝,涉及廢舊物資收購、分揀、打包、裝車等環節,公司管理層只有法定代表人莫*蘭和其丈夫任*華,兩人未持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相關證件,同時也未聘請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未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業現場管理混亂,安全隱患多。比如:對外來車輛、人員管理不到位,能隨意進出廠區;未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識;未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廢舊物資堆放高度基本在3米左右。
5.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無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日常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為口頭教育培訓,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7.未給廢舊物資裝卸工提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2月26日上午8時許,魯*洪開著長安車載著鄭*平、何*文和黃金山三人到達金舟公司,按照任*華的安排先裝了一車的鋁制廢舊品。上午10時許,何*林開著掛車來到該公司場地內,四人又開始裝載鐵制廢舊品。中午12時許,四人在金舟公司吃了午飯,到魯*洪的長安車里短暫休息了下,之后繼續裝車。16時47分許,鄭*平和何*文站在車頂對車上的鐵質廢舊品進行整理時,站在一個方形框架內,在拖拽旁邊鐵質廢舊品時不慎碰到腳下的方形框架,方形框架由于擺放不平穩,發生傾斜滑落,將兩人及手里拖拽的鐵質廢舊品一起拽拉墜落至地面(墜落高度約3.6米),致使兩人受傷。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及事故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任*華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現場工人魯*洪等人迅速對鄭*平、何*文兩人進行救援。
接報后,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公安局、區商務委、舟白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現場救援,開展現場勘驗、收集相關資料,并對事故現場進行封鎖、警戒。
17時許,骨科醫院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將鄭*平、何*文兩人送往黔江民族醫院進行救治。當天鄭*平經搶救無效,于17時20分許,黔江民族醫院醫生宣布死亡;經診斷,何*文肺部有挫傷、腰部、腿部多處骨折,生命體征平穩。
事后,舟白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織金舟公司與死者鄭*平家屬進行調解,于2月28日達成協議,金舟公司暫支付20萬元并結清鄭*平在黔江殯儀館的相關費用,家屬將鄭*平遺體運回老家進行安葬。
目前,死者鄭*平已按當地風俗安葬,傷者何*文在黔江民族醫院進行康復治療。后續相關賠償事宜,由家屬依法通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在本次應急處置過程中,金舟公司未編制和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及時報送事故信息,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應急處置責任基本落實;舟白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后能在第一時間及時響應,應急處置責任落實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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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身份 |
住址 |
傷亡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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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鄭*平 |
男 |
55 |
廢舊品裝載工人 |
重慶市**縣***村*組 |
死亡 |
|
2 |
何*文 |
男 |
53 |
廢舊品裝載工人 |
重慶市**區**鎮**村**組 |
受傷 |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喪葬及善后賠償費用合計約21萬元,傷者治療費用3萬余元。
四、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黔江區舟白街道神龜堡安置區旁,金舟公司經營場地內,一輛掛車裝滿鐵制廢舊品停在場內,掛車護欄高約3.1米,所裝載的鐵制廢舊品超出護欄約0.5米,鄭*平、何*文兩人墜落高度約3.6米,掛車左側中部地面有一攤血跡,一個黑色帽子及零碎的摔壞的廢舊品零件,方形框架等廢舊鐵制品在對兩人進行救援時已被移開。
事故現場勘查情況如下圖所示。

圖一:紅色方框處為鄭*平、何*文墜落位置

圖二:金舟公司入口處(大門常年處于開啟狀態)

圖三:場內堆放的壓縮成塊狀的廢舊品(每塊高度約1.1米)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鄭*平安全意識淡薄,在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組織工人上掛車裝載廢舊品,廢舊品已超過掛車護欄半米后仍然繼續裝載,整理裝載的廢舊品時,風險辨識能力不足,未注意到站在擺放不平穩的方形框架內,方形框架重心失衡后發生傾斜將兩人下肢勾住一起墜落至地面。
(二)間接原因分析
金舟公司未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建立相應的機制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二是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是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四是未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五是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是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七是未給廢舊物資裝卸工提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六、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
(一)區商務委
經查,區商務委從五個方面重視安全監管工作。一是定期召開黨組會,研究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壓緊壓實安全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制度措施落實;二是制定了《商務領域年度安全生產監督執法計劃》、《商務系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等方案;三是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較為集中的黃山壩臨時交易市場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指導檢查計劃實施指導檢查;四是組織再生資源回收相關企業負責人于2024年11月11日進行了安全培訓;五是根據年度指導檢查計劃,采用對表檢查、專家診斷、自行檢查等方式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了指導檢查。
(二)舟白街道辦事處
經查,舟白街道辦事處從兩方面對再生資源回收相關企業開展安全監管。一是印發了關于調整《舟白街道2024年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制》的通知,進一步細化分解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二是按照印發的《2025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效能,以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為工作主線,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檢查、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期間多次組織人員對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廢舊品堆放情況、用電安全及消防安全等方面開展專項檢查。
七、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未發現行政主管單位或個人負有事故責任
事故調查中,未發現區商務委、舟白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相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
(二)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
鄭*平,安全意識淡薄,在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組織工人上掛車裝載廢舊品,廢舊品已超過掛車護欄半米后仍然繼續裝載,整理裝載的廢舊品時,風險辨識能力不足,未注意到站在擺放不平穩的方形廣告牌框架內,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鄭*平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責任追究。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1.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金舟公司。一是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進行明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1];二是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管理混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2];三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3];四是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4];五是未給廢舊物資裝卸工提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5];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6]之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
莫*蘭,金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是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是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四是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是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7]之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8]之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為進一步樹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和遏制類似事故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特點和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金舟公司要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度,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和監督管理長效機制,特別是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二)汲取事故教訓,認真開展隱患排查。區商務委和舟白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落實好行業監管職責和屬地管理職責,督促金舟公司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隱患排查長效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作業現場開展經常性檢查,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排查消除事故隱患,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三)編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從業人員作業習慣。金舟公司要結合再生資源回收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教育和督促本單位從業人員嚴格執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金舟公司要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自覺按照安全管理規定及規范進行操作;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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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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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